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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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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了《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实施办法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6年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86934625
??电子邮箱:lnxffgc@sina.com
??附件:1. 《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 2. 《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附件1
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责任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应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确保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六)结合城市更新、韧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七)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跨部门、跨领域“全链条”治理,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十)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纳入城市更新行动;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治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按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应急消防工作站)、志愿消防队,承担日常消防检查、消防宣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隐患排查等工作。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可以根据省政府决定,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并由其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检查权。
??第十条?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及小单位、小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灭火救援工作。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与分管领域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推动分管领域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对许可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部门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求,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和发布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培训内容。引导律师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依法开展消防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目录,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及交通工具(除海上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审查,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演出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级旅游民宿、旅行社企业等文化和旅游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荣军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以及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在组织编制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时将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负责指导全省单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数据管理部门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整体建设,支持消防大数据和智慧消防建设,协调促进消防相关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支持人工智能在消防安全场景的应用。指导加强消防安全领域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三十九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指挥协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信。
??第四十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金融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四十二条?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体育、宗教事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加强公共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企业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所属物资储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四十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第四十七条?铁路、民航、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民航、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修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于消防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对于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落实整改措施、保障整改资金,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以及应急措施,直至彻底消除。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路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由产权单位或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四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第五十六条?企业集团总部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督促、指导子公司等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石化、重工、轻工等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十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订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六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综合运用提醒、约谈、督办、告诫、曝光等手段,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闭环管理机制,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组织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督促整改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措施改正或整改消除。无法按期整改消除的,应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主动措施,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以及应急措施,直至彻底消除。
??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拟定主动措施的工作清单,报同级政府备案。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对下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与公安、住建等部门的消防工作沟通协作机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处理清单》执行。移交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应移交能够证明消防违法行为发生的相关资料。对已接收资料符合证据审查标准的,可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移交线索同时,依照法定职责督促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先进评选、招标采购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严禁将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纳入行业、系统组织的正面典型评选或推荐范围。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的,应结合事故性质、情节和程度,酌情免除、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完整工作闭环,且与问题产生、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免除追究责任。对于主动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危害发生或避免损失扩大的,或者整改责任主体拒不整改、仍违法投入使用或违法启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应视情免除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对不履行职责没有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十二条 消防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火灾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强制性规定,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不安全状态或因素。
??第七十三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部门确定。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了《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和国家机构历经两轮改革,部门职能发生调整,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规模扩大,电商物流、电化学储能等新业态新风险涌现,原有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即时比分在贯彻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期间,经历了2次《消防法》、1次《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法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政策文件。为落实上级改革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消防法治体系,同时固化全省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实践成果,解决责任悬空、监管缺位等深层次问题,研究出台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26个省份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层治理、韧性城市建设等决策部署,以及即时比分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74条,分别是总则;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
??1.明确责任体系核心原则。《办法》在总则中确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根本原则,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政府、部门、单位多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定位,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2.细化各级政府消防职责。《办法》分层级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派出机关及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涵盖政策执行、规划编制、经费保障、设施建设、隐患整治、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方面。强化基层“一队一站”建设和网格化管理,明确乡镇(街道)可依法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检查权,筑牢消防责任“最后一公里”。
??3.规范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办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细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44个政府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覆盖各行各业管理场景。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确立“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划分原则,同时明确负有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避免管理责任空白。
??4.压实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办法》明确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区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不同职责标准。细化企业集团、连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多产权场所等特殊主体的管理责任,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终身责任,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履行职责,实现责任全覆盖。
??5.健全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办法》建立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闭环治理机制,规范跨部门线索移交和协作执法流程。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构建消防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体系,明确严重失信主体的限制措施。确立火灾事故分级调查处理规则,较大以上事故需公开整改评估结果,同时明确责任追究与免责、从轻、减轻追责情形,强化责任落实。
??6.固化实践创新有效举措。《办法》吸收全省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中的跨部门联合执法、隐患闭环治理等经验,将城市更新、数字政府、韧性城市建设与消防工作深度融合,推广简易喷淋装置、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物防设施,以及消防远程监控、智慧消防等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下一步,省消防救援总队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推动各级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地见效,全面提升即时比分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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